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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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3月19日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为20205.29元;2019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借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5.2元,款汇: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