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信用卡及消费贷款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398577.27元(暂计至2019年7月21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7459元,减半收取3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