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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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诚厦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诚厦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50万元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58元,由原告负担385元,由被告广西诚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58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