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按借款65000元及约定月利率10.59‰计利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按借款65000元及原订利率加息30%计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按借款26000元及原订利率加息30%计息;自2019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2000元及原订利率加息30%计利息;已付利息共10287.74元应予以剔除)。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的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