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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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C}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闽0206民督215号 申请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冠,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银行)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厦门农商银行称,***向厦门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灵活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透支金额按日利率0.042%计收利息;若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的部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滞纳金),最低5元;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因履行合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发卡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农商银行审核后依约发卡(卡号:62×××01)。因***未依约还款,厦门农商银行多次催告未果,遂委托律师申请支付令,产生律师费1500元。厦门农商银行提交证据在卷佐证,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厦门农商银行:1.贷记卡欠款本金48585.85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6203.6元、违约金1612.23元;2.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贷记卡欠款本金48585.85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6203.6元、违约金1612.23元;2.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申请费4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慧琳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超特 代书记员 刘欣怡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