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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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金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2397154.99元、利息325282.63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衡阳市金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0元,减半收取14290元,由被告衡阳市金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