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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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家岭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53万元,并以435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9.22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35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612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以拍卖、变卖记载于荆门市房建屈家岭字第ZJ0473号,荆土他项抵第2012068号、2012070号,沙洋县房建沙洋镇字第××号,沙土他项2012第20120302121号权利证书上的抵押物的价款,原告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50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5000万限额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50元,由被告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