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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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247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付文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琼,该支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尹华正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谭茜 书记员刘曦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