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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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飞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飞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崇川区简悦美容养生馆因房屋进水造成的损失57147元。 二、被告***对被告南通飞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崇川区简悦美容养生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原告崇川区简悦美容养生馆负担1042元,被告南通飞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1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