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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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偿还本金134011.97元、支付利息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651.38元,2020年1月14日起的利息,以所欠本金13401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52‰计至本金还清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顺西秀区(建筑面积为139.53平方米、房屋预抵押登记证书为安市房预西秀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负担1527元(该费用原告已预支,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