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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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民初131号 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珍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23日,住***。该公司职工。 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批准,准许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缓交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本案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费元汉 审判员秦欣 审判员吴剑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晶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