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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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嘉威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新中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嘉威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费701504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嘉威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600元; 三、被告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1元,由原告四川嘉威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051元,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