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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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4920795.6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49070.79元,及以4920795.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82747.92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36000元; 五、驳回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1316元,由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03元,***负担80413元。 原告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