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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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隆迪粮食制品有限公司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本金280,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以2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计付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逾期利息)范围内,对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9套涉案房产以及位于沈北新区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沈北国用(2012)第208号,面积100000㎡】、坐落于沈北新区【证号为沈北国用(2011)第066号,面积20754.51㎡】、坐落于沈北新区【证号为沈北国用(2011)第067号,面积38370㎡】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81.00元,由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