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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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平恒达竹木加工厂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行 云南优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平恒达竹木加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的借期内利息为50,873.35元,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63,281.25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新平恒达竹木加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三、由被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新平恒达竹木加工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0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被告新平恒达竹木加工厂、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