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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
山东巨王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借款本金124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984780.13元(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2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以借款1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对被告山东巨王管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桓国用【2008】第XXXXX号)及该土地上建设的房产5幢(证号:淄博市房权证桓台县字第××号,其中面积分别为2760.25平方米的车间三幢,面积分别为1240.25平方米的仓库二幢)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山东巨王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94元,由被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巨王管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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