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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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同春建筑器材租赁站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