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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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凯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广凯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216.71元及利息、违约金466178.53元(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计算至2019年3月5日,此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计算,以72821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广凯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50元,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11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