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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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705.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705.7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被上诉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5958.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5958.0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共计10777元,由被上诉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