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翠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准予强制执行进贤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进自然资罚决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即“限期9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共计970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