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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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1日以四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案件受理费450元,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