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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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昌县浙凯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由黄忠太代理与被告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房屋租金76273.97元; 三、被告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5459.16元; 四、被告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未完成租赁期损失20000元; 上述第二、三、四项,抵扣房屋押金20000元后,被告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91733.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原告***负担487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嘟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