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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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乔食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 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 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63758.72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河南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4元,减半收取7862元,由被告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河南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