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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汇巨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78,275.8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汇巨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36.30元,由原告上海汇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4.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负担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