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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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顺麒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顺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贷款本金2490万元及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欠息16462698.04元,并自2020年2月25日起以24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息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 二、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遵化市环北路西侧房产(房产证号:遵镇字第××号、36××14号、36××13号、36××12号)及土地(土地证号:遵国用2013第20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顺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13.49元,由被告唐山顺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