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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