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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民初22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4号。

负责人:曹兵,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员工。

被告: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春元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春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经一路与沿黄公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张保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平陆春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三门峡帅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琼

审判员李红英

审判员沈惠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欢欢

书记员孙敏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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