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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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华西经济技术文化研究院服装服饰研究所 昆明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149728号注册商标“老房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昆明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昆明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