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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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19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58704元,并从2019年9月16日起,以2587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18元,由原告***负担4659元,由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