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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27739.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0年5月19日止,应还利息13798.79元、罚息359.7元、复利141.07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罚息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以尚欠的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罚息、复利均以年利率8.085%为标准计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但本项利息、罚息、复利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16943元;

三、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9元、保全费2299元及公告费560元,共计6178元,均由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均已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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