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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项1585795.41元及截至2019年5月10日利息损失294333.94元,并以158579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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