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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三河市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赔偿原告***103354.43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卡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792.5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卡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3189.85元。此款直接汇入被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河市燕郊支行。卡号:62×××79。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被告***赔偿原告***4571.1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卡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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