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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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鱼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78860.48元(开户行:鱼台邮行;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5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