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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土地冷藏有限公司 胶州群翰法律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青岛金土地冷藏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土豆损失46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金土地公司负担840元,被上诉人***负担6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金土地公司负担1056元,被上诉人***负担11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