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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顺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中天建材经销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天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河北顺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装修施工脚手架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北顺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天建材经销部建筑施工物资租赁费165000元、赔付丢失货物的损失5200元,合计1702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河北顺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天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5元,由被告河北顺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2元,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天建材经销部负担3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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