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华琪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华琪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68673元及逾期利息(以2686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目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华琪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