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4民初917号 原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明,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向南,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 原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