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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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灿鸿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铁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灿鸿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云南铁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54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8549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灿鸿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铁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8元,由被告昆明灿鸿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78元,由原告云南铁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