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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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该款由其直接汇入原告***在江西省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54的账户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赔偿原告***250042.09元,该款中的197803.17元由其直接汇入原告***在江西省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54的账户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补偿原告***41761.08元,该款与其垫付款医疗费94000元相抵,原告***还应返还被告***52238.92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直接汇入被告***在江西省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88的账户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46元,减半收取为4173元,由被告***负担(已含在第三项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