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52.6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79878.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负担1708元,被告***、***负担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