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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426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8793.15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600元,共计21905.5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0元,由***负担,评估费200元,由阳光财险日照公司负担100元,由***负担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