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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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9346元(以213614元为基数,计算时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日万分之0.5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原告***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