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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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 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7)新40民终2180号民事判决; 二、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广日机电公司有限公司电梯剩余货款483,400元,安装费310,000元; 三、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广日机电公司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50,000元,安装费违约金31,000元,合计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44元,减半收取6,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5元,共20,207元,均由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