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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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军区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5000元。 三、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705元[(59803.76元-558.52元+15492元-250.5元+37261.39元-1534.35元+793元-10000元)×70%-42000元]。 四、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510元(93天×100元/天×70%)。 五、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6300元(180天×50元/天×70%)。 六、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55051元[(612216元+5000元-11万元)×70%]。 七、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9307元(34012元/年÷365天×296天×70%)。 八、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41668元[(93天×2人×90元/天+10年×365天×90元/天)×70%]。 九、限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100元(3000元×70%)。 十、被告***对上述第三至九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32元,原告***负担9066元,被告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8027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