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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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 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薛超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969551.36元; 二、被告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薛超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159782.68元及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在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如得到部分清偿,应在上述第一项中扣除清偿部分。 案件受理费23853元,由被告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薛超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