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 包头市彩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彩虹糖酒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香香、张宏慧、包头市彩虹糖酒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彩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香香、张宏慧、包头市彩虹糖酒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彩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侯香香、张宏慧、包头市彩虹糖酒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彩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侯香香、张宏慧、包头市彩虹糖酒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彩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以人民币688.534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