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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本金38201.61元、利息597.02元、手续费99.76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利息(不含复利)、每期手续费均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标准、《贷记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约定的每期还款时相应的手续费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6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16元,被告***负担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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