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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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亚特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冶金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圣锐型钢有限公司 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省冶金贸易有限公司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省冶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