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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133元、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