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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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1037233元; 二、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55000元; 三、反诉被告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反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7488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527289元为计算基数,按万分之二/天计算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820199元为计算基数,按万分之二/天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22元、鉴定费29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600元,合计386222元,由君泰公司负担324995元,由亚厦公司负担612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39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157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合计210779元(由亚厦公司支付),由亚厦公司负担90486元,由君泰公司负担120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